国内的MAH制度和国外的MAH制度有何区别?本质区别又是什么?

药企战略
王波 2022-12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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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科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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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H在美国是1906年已经实施,欧盟是2004年实施;中国是2019年才正式实施,区分在于:
一是实施特色。中国在实施MAH之前是有试点的,这个属于中国特色;
二是MAH有生产许可要求。中国的MAH有生产许可要求,它和美欧有小小区别,在国际化过程中,NDA批文可以转让生产;
三是持有人主体。当时的中国持有人可以是个人,但现在是只能是企业、药品研发机构持有,之所以取消个人持有,是因为个人没有办法承担药品的全部责任,比如药品不良反应、对患者的伤害和赔偿。而美国是任何个体都可以申请,我认为这是两个国家MAH的本质区别;并且欧洲也是美国这个情况。
 
中美两国为什么对持有人主体有不同呢?原因是保险赔偿制度的不同。中国后续应该还会有赔偿制度的出现和完善,对于药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,需要履行赔偿责任,但若是没有相关制度,一些小的研发机构没有赔偿能力;而美国是建了保险制度配套,从产品的上市之时,拿出一部分利润做保险基金,产品出现瑕疵造成人类害后,保险公司就会进行赔付。
 
但是值得注意的是,哪怕企业主体虽然有一定的赔付实力,但赔得倾家荡产或者赔不起的也有,所以后面还需要国家不断完善配套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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